摘要
本文解释了当中国请求发布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名单时,相关信息的所有权仍属于提交请求的成员国,而国际刑警组织仅负责保管和管理这些数据。
作者:Michelle Estlund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4日
发布于:国际刑警组织基础设施、国际刑警组织工具与实践、成员国活动
不言而喻,国际刑警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程度的信任,即便这种信任只是出于有限目的。当国际刑警组织196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国向国际刑警组织提出红色通报名单请求,以期取得针对被通缉人员的红色通报名单时,该请求随后便成为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的一部分。
尽管国际刑警组织决定是否发布红色通报名单,但该组织并不拥有其从成员国接收的数据。
成员国提交的信息归提交该信息的成员国所有。国际刑警组织充当此类信息的保管方,在没有成员国请求或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对该信息作出修改。一旦国际刑警组织将某人的数据作为红色通报名单、扩散通报或其他类型的通报予以通传,其可以更新或删除该通报。但即便如此,国际刑警组织也不能更改成员国最初提供的信息。
对于何人可以在何种情况下访问其档案,国际刑警组织设有严格规则。除非另一成员国提交符合条件的访问请求,否则国际刑警组织不会披露相关信息。
因此,当中国当局请求发布红色通报名单时,除非中国对该请求作出修改,否则该请求不会被更改。国际刑警组织可以选择不发布该通报,或在之后将其删除,但其他国家既不能决定该数据的内容,也无权参与决定该数据是否会被通传。红色通报名单对象在试图挑战红色通报名单时,通常会寻求其本国协助,但成员国代表本国公民出面提供此类支持的情况相当少见。
一如既往,欢迎提出意见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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