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解释何时应申请撤销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名单,以及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先解决原始刑事案件可能是更合适的选择。
作者:Michelle Estlund 发布日期:2021年2月27日
发布于:国际刑警组织的工具和实践、成员国活动、红色通缉令挑战、红色通缉令
部分红色通报名单对象在我告知他们不应聘请我协助其从国际刑警组织通缉名单中移除姓名时会感到意外。有些情况下,最佳做法并不是首先向国际刑警组织寻求救济,至少不应作为第一步。本篇文章将讨论这些情形。
基于多种原因,解决争议的最佳地点通常是其发生地。例如,如果某人被英国通缉,那么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证人以及参与案件的律师很可能也都在英国。从相对意义上看,英国的司法程序比许多其他司法辖区更有可能体现对个人正当程序权利的适当尊重。对于由英国国际刑警国家中心局(NCB)(驻曼彻斯特)通缉的红色通报名单对象而言,在启动红色通报名单撤销程序之前,通常更有意义的是先尝试在英国解决刑事案件本身。当地案件的解决也将同时解除红色通报名单。
另一方面,对于在俄罗斯、土耳其或委内瑞拉等人权记录较差的司法辖区被通缉的红色通报名单对象而言,其可能合理认为案件在原始司法辖区无法获得公平解决。即便存在正当程序可能受到侵害的风险,许多红色通报名单对象仍会尝试在案件发生地解决刑事问题。这些努力有时会成功,但也可能遭遇贿赂、勒索或对家属的骚扰。在此类情况下,寻求撤销红色通报名单往往是最佳路径。
何时申请撤销红色通报名单的策略显然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在某些情况下,同时在不同层面采取行动是合适的;也可能更适合根据客户目标及资源配置偏好分阶段推进行动。关键在于,这些问题必须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被充分讨论、评估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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