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名单与扩散通报——二者的区别及其重要性

摘要

本文解释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名单与扩散通报之间的主要区别,包括二者的审查和传播方式,以及为什么这些区别对相关人员十分重要。

作者:Michelle Estlund 发布日期:2021年4月2日

发布于 国际刑警组织的工具与实践成员国活动红色通缉令面临的挑战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报名单在理论上被视为具有初步合法性,这是因为其在被国际刑警组织接收和/或发布之前,必须经过总秘书处的审批。

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机制是“扩散通报(diffusion)”。扩散通报是由国际刑警组织任一成员国向其他成员国直接共享的信息通报,在美国的说法中类似于“全境通缉(BOLO,be on the lookout)”。

例如,韩国共和国可能通过扩散通报告知瑞典或喀麦隆等成员国,韩国正在这些国家寻找某一特定人员;或者仅就某一人员向特定国家共享相关信息。

扩散通报通常包含与红色通报名单相似的信息内容,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I-24/7安全警用通信网络进行传输。其可以发送给所有成员国,也可以仅发送给部分特定成员国。

红色通报名单与扩散通报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扩散通报在被传播前无需经过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的审查或批准。

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因为缺乏审查可能导致一些在作为红色通报名单申请时本会被拒绝的内容,仍然以扩散通报形式被传播。例如,如果扩散通报缺少基本司法信息,这种缺失本身虽属不当,但不会阻止其传播,因为扩散通报无需事前审查。这意味着违反国际刑警组织规则的扩散通报可能在未被发现的情况下被传播,直到对相关人员造成实际影响时才被注意到。

一如既往,欢迎提出意见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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